保险学原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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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原理一、 名词解释1、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2、可保危险: 并非每一种“ 危险” ,保险公司均会承保,凡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危险” ,才称之为“可保危险” 。3、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保险标的所确定的金额,它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4、风险因素是指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越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损失就会越严重。5、政策保险:是
2、指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二、简答题1、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 16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3、利益。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简述保险利益的定义及构成条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即当保险标的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3、代位追偿的含义及代位追偿权产生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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